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4)台財證(三)字第 0258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4 年 11 月 07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25、26 條 (077.01.29)
  •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 第 2、5 條 (083.12.28)
  • 要  旨:
    名公開發行公司依規定向本會彙總申報內部人持有股數變動情形時,若全
    體董事或監察人持股總額有低於法定成數之情事者,應即於上開申報二日
    內通知全體董事或監察人限期補足,並副知本會

    主    旨:名公開發行公司依規定向本會彙總申報內部人持有股數變動情形時,若全
              體董事或監察人持股總額有低於法定成數之情事者,應即於上開申報二日
              內通知全體董事或監察人限期補足,並副知本會,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廿六條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
                  查核實施規則」第二及第五條規定辦理。
              二  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向本會彙報公司
                  董事及監察人持有股數變動情形時,應請注意確實核算持股總額是否
                  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二條
                  所定成數 (上市及上櫃公開發行公司得配合運用媒體申報作業系統自
                  動檢測) 。
              三  邇來本會查核發現公開發行公司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持股總額未符合前
                  開成數標準情形者,公司均未依規定履行通知全體董事或監察人限期
                  補足義務,核與前揭規則第五條規定不符,茲重申上開通知義務,並
                  請切實依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 第 14 卷 1 期 88-89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7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