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所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各不得少於公司己發行股份
總額左列成數:
一、公司實收資本額在三億元以下者,全體董事所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少於公司
己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五,全體監察人不得少於百分之一.五。
二、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三億元在十億元以下者,其全體董事所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少於百分之十,全體監察人不得少於百分之一。但依該比例計算之全體董事或監
察人所持有股份總額低於前款之最高股份總額者,應按前款之最高股份總額計之。
三、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十億元在二十億元以下者,其全體董事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少於百分之七.五,全國監察人不得少於百分之0.七五。但依該比例計算之全
體董事或監察人所持有股份總額低於前款之最高股份總額者,應按前款之最高股份總
額計之。
四、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二十億元者,全體董事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少於百之五
,全體監察人不得少於百分之0.五。但依該比例計算之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所持有股
份總額低於前款之最高股份總額者,應按前款之最高股份總額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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