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4)台財證(四)字第 001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4 年 01 月 27 日
相關法條:
  •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4、10 條 (081.06.20)
  • 要  旨:
    經本會核准投資國內證券之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得至保管銀行以外之其他
    銀行開立新台幣活期存款帳戶,且不以一家銀行為限;其資金運用與庫存
    資料仍應由保管銀行設帳,逐日詳予登載
    

    主  旨:經本會核准投資國內證券之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得至保管銀行以外之其他
             銀行開立新台幣活期存款帳戶,且不以一家銀行為限;其資金運用與庫存
             資料仍應由保管銀行設帳,逐日詳予登載,請 查照。
    說  明:本會八十一年六月二日 (81) 台財證 (四) 第○一一三○號函即日起不再
             適用。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 第 13 卷 3 期 115 頁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19 輯 73 頁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民國 81 年 6  月 2  日(81)
      台財證(四)字第 01130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民國 111  年 6  月 22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
      券字第 111038236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3.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7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