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4)台財證(法)字第 0000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4 年 01 月 04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 3 條 (081.06.23)
  • 要  旨:
    證券商申請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其淨值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之最近年度或上半年度財務報告為準;惟證券商如年度中有合併或現金增
    資者,得以截至其辦理完成後當月份或申請前最近月份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之財務報告申請核辦

    主  旨:證券商申請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其淨值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之最近年度或上半年度財務報告為準;惟證券商如年度中有合併或現金增
             資者,得以截至其辦理完成後當月份或申請前最近月份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之財務報告申請核辦。請 查照。
    說  明: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證
             券商申請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者,其淨值應達新台幣八億元,
             該款所稱淨值釋如主旨。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 第 13 卷 2 期 106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7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