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民國 81 年 06 月 23 日)
第 3 條
  證券商申請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具備左列條件:
  一、淨值達新臺幣十二億元。
  二、經營證券經紀業務屆滿二年以上。
  三、每股淨值不低於票面金額,且財務狀況符合證券商管理規則之規定。
  四、最近半年未曾受證管會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所為命令該證券商解除其董事
      、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處分。
  五、最近二年未曾受證管會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三款之停業處分。
  六、最近三年未曾受證管會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及第六十六條第
      四款所為撤銷分支機構設立許可之處分。
  七、最近一年未曾受證券交易所依其章則為處以違約金或停止或限制買賣之處分。
  八、其他經證管會規定應具備之條件。
  前項第一款條件,證管會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及證券市場與證券商業務狀況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