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85)台財證(一)字第 0108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04 月 10 日
相關法條:
  •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31 條 (085.02.06)
  • 要  旨:
    訂定外國發行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申請募集與發行債券,應取得債信評等機
    構之評級標準
    

    主    旨:訂定外國發行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申請募集與發行債券,應取得債信評等機
              構之評級標準。
    依    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三十一條規定。
    說    明:外國發行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申請募集與發行債券時,除本會另有規定者外
              ,應取得 Moody,s InvestorService  評級 Baa  級以上或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評級 BBB  級以上之債信評等,惟債券如擬對外公
              開發行者,則應取具前開任一家評等機構 A  級以上評級之債信評等。

    資料來源:
    實用證券法令大全 1115-031-01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5 年 4  月 25 日金
      管證一字第 0950001994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