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5)台財證(二)字第 0149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05 月 13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44、57、58、59 條 (077.01.29)
  • 要  旨:
    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申請設置分支機構之受理期間不予限制
    

    主    旨: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申請設置分支機構之受理期間不予限制,本會八十
              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82) 台財證 (二) 第○一七四三號公告事項四「應於
              每年六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申請」之規定,自即日起不再適用。
    資料來源:
    財政部公報 第 34 卷 1698 期 37294 頁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82 年 7  月 22 日(82)台財證(二)字
      第 01743  號函,不予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民國 111  年 6  月 22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
      券字第 111038236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3.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7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