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8)台財證(一)字第 2574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4 月 29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9、18 條 (088.03.04)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4 條 (088.03.30)
  • 要  旨:
    次順位金融債券不宜充當營業保證金,證券商等不宜投資該債券
    

    主    旨:所詢次順位債權之金融債券可否充當金融機構營業保證金等相關事宜乙案
              ,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  貴公司八十八年三月三日 (八八) 企財字第○四五二號函辦理
                  。
              二  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九條及第十八條、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
                  辦法) 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其提存營業保證金或投資範圍雖包
                  含金融債券,惟次順位金融債券對債權人之保障顯不及一般金融債券
                  ,故不宜以之充當證券商營業保證金;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外發行募集之信託基金、外國專業投資機構、
                  境外華僑、外國人亦尚不宜投資該等債券。

    資料來源: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88 年 7 月號 第 99 頁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46 輯(88年8月版)199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0 年 9  月 5  日
      (90)台財證(四)字第 004911 號函,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外
      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尚不宜投資次順位債權之金融債券乙節,
      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1 年 5  月 2  日
      (91)台財證(二)字第 101778 號函,有關證券商尚不宜投資次順位
      金融債券乙節,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3.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