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88)台財證(八)字第 2936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3 月 30 日
相關法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5 條 (088.03.30)
  • 要  旨:
    調整華僑及外國人對發行公司股票投資比例
    

    主    旨:調整華僑及外國人對發行公司股票之投資比例。
    說    明:依據行政院八十八年三月十七日台八十八財字第○九九八三號令修正之「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以下稱「管理辦法」) 第五條第六項
              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一  每一華僑或外國人投資任一發行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
                  司巳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五十,每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外發行
                  募集之信託基金投資任一發行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依「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  全體國外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任一發行公司股
                  票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巳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五十。
              三  依「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如其他法令規定之投資比例
                  限制較低者,應從其規定。
              四  由證券主管機關依「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核定之外國專業
                  投資機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之有價證券,其訂有投資比例限
                  制者,於本部調整「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投資比例時,
                  亦按該比例比照調整。

     (註:一  修正重登八十七年三月號第二則。
          二  「華僑及外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請參
              閱八十八年五月號第四則及八十八年七月號第十則。)
    資料來源:
    財政部公報 第 37 卷 1849 期 44329 頁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46 輯 197-198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89 年 2  月號第 53-54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5  月 12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10381964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7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