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9)台財證(一)字第 011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4 月 28 日
相關法條: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7、13、21、22 條 (089.03.31)
  • 要  旨:
    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檢查表及基本資料表
    

    主    旨:檢送修正後「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檢查表」及「發行人募集與
              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各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或相關單位。
    說    明:配合「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之修正、健全股利
              政策、公開發行公司申報 (請) 募集與發行以持有其他上市 (櫃) 公司股
              票作為擔保品之有擔保公司債應注意事項及本會審核公開發行公司募集與
              發行有價證券之需要,爰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檢查表」
              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部分表格,嗣後各公開發行
              公司辦理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應依前揭修正後之內容辦理。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金管證發字第 1000001130 號令,有關「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
      件檢查表」部分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1  年 4  月 9  日
      金管證發字第 1010010207 號令,自即日廢止。
    3.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