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89)台證交字第 03486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12 月 29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138 條 (089.07.19)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第 99 條 (089.12.29)
  • 要  旨:
    公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九十九條修正條文

    主    旨:公告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九十九條修正條文如附件,自明 (九十) 年元月二
              日起實施,原該條文之認定標準及執行處理程序予以廢止。
    依    據:報奉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九年十一月廿八日 (八九) 台財
              證 (二) 第九○五九二號函核定。
    正    本:各證券商 (含兼營證券商)
    副    本: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暨高雄辦事處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
              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常在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單位 (均有附件)

    附    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九十九條修正條文
              證券自營商買賣證券,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不得以漲 (跌) 停板申報買進 (賣出) 。但為發行認購 (售) 權證之
                  避險需要而買賣證券,應另設避險專戶,該專戶之買賣申報,得不受
                  上開價格限制。
              二、開盤前申報買進 (賣出) 之價格,不得逾越以前一交易日收盤價 (若
                  遇除權、除息,則為當日除權、息參考價) 計算漲 (跌) 停板升降幅
                  度限制之二分之一。
              本公司對證券自營商買賣證券有影響正常市況之虞時,得報請主管機關限
              制其對一部或全部證券之買賣數量或價格。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84 年 12 月 4  日
      (84)台證交字第 27027  號函,不予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85 年 3  月 9  日
      (85)台證交字第 03616  號函,說明三不予適用。
    3.依本筆資料,原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86 年 10 月 13 日
      (86)台證交字第 31618  號函,不予適用。
    4.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