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自營商買賣證券,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不得以漲 (跌) 停板申報買進 (賣出) 。但為發行認購 (售) 權證之 避險需要而買賣證券,應另設避險專戶,該專戶之買賣申報,得不受 上開價格限制。 二 開盤前申報買進 (賣出) 之價格,不得逾越以前一營業日收盤價 (若 遇除權、除息,則為當日除權、息參考價) 計算漲 (跌) 停板升降幅 度限制之二分之一。 本公司對證券自營商買賣證券有影響正常市況之虞時,得報請主管機關限 制其對一部或全部證券之買賣數量或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