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發文字號: (90)證櫃交字第 4000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31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28-2 條 (089.07.19)
  •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第 9 條 (090.06.26)
  • 要  旨:
    函釋「興櫃股票發行公司不適用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有關買回本公
    司股份之規定」

    主    旨:函轉主管機關函釋「興櫃股票發行公司不適用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有關買回本公司股份之規定」,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年十月十六日 (九○) 台財證
                   (三) 第○○五七○二號函辦理。
              二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
                  股份辦法」第九條。
              三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其買回本
                  公司股份,應經由集中交易市場電腦自動交易系統或櫃檯買賣中心等
                  價成交系統為之,「興櫃股票」之交易係採議價方式,故無證券交易
                  法第二十八條之二得買回本公司股份之適用。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