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台財證(二)字第 0036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7 年 04 月 16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18、54、70 條 (077.01.29)
  • 要  旨:
    金融機構及證券機構之定義
    

    說    明:一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四條 (現第五條) 所定「證券機
                  構」,係指證券商、證券交易所、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法第
                  十八條所定事業及證券主管機關等機構。
              二  同條 (現第四條) 所定「金融機構」,係指銀行法第二十條所定之商
                  業銀行、儲蓄銀行、專業銀行及信託投資公司;第七章所定之外國銀
                  行及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所定依其他法律設立,適用銀行法規定之
                  銀行。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777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8  月 16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003629672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8  月 26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