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台財證一字第 091015710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11 月 21 日
相關法條:
  • 公司法 第 183 條 (090.11.12)
  • 證券交易法 第 26-2 條 (091.06.12)
  • 要  旨:
    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股東之股東常會 (股
    東臨時會) 召集通知及股東會議事錄公告方式
    

    全文內容:一  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辦理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二及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股東,其股東常
                  會 (股東臨時會) 於開會三十 (十五) 日前之召集通知,及股東會議
                  事錄於會後二十日內分發,以公告方式為之者,其公告方式自即日起
                  應向本會指定之資訊公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
                  已依規定完成公告。
              二  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辦理前項應公告事項,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
                  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所訂「公開發行公司
                  網路申報公開資訊應注意事項」之作業規範辦理。
              三  目前本會指定之資訊公告申報網站為「公開資訊觀測站」 (網址:
                  http://sii.tse.com.tw/)。
    資料來源:
    財政部公報 第 40 卷 2040 期 6422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0  年 7  月 7  日
      金管證交字第 1000031773 號令,自即日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