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台財證一字第 092000294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7 月 16 日
相關法條: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15、34 條 (092.03.31)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1 條 (092.06.27)
  • 要  旨:
    配合「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
    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五條第二項有關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全文內容:配合「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五條第二項有關海外存
              託憑證係由發行人增資發行新股供發行者,其持有人不得於該海外存託憑
              證發行後三個月內請求兌回,及第三十四條但書有關海外股票係由發行人
              以現金增資發行者,其持有人不得於該海外股票發行後三個月內於國內市
              場出售之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財政部公報 第 41 卷 2074 期 5774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