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台財證八字第 092015933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13 日
相關法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4 條 (092.09.30)
  • 要  旨:
    華僑及外國人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
    從事期貨交易時,其期貨未平倉部位是否不得超過現貨部位乙案

    主    旨:函詢華僑及外國人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三項
              規定從事期貨交易時,其期貨未平倉部位是否不得超過現貨部位乙案,復
              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公司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 (九二) 野村證字第○四六號函。
              二  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華僑及
                  外國人「基於避險需要,得在國內期貨市場從事期貨交易」,故相關
                  期貨交易應以持有「有避險需要」之證券現貨部位為前提。
              三  華僑及外國人如接獲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開具「交易人部位
                  限制逾越通報單」後,未於當日進行期貨或現貨部位調整,致次一交
                  易日開盤前仍遭開具「交易人部位限制逾越通報單」者,始視為違反
                  前開「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三項部位限制。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