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金融局
發文字號: 台融局(四)字第 892587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8 月 08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15 條 (089.05.31)
  • 要  旨:
    辦理商業本票保證業務,應注意期貨商、證券商及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不得
    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
    

    主    旨:期貨商、證券商及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分別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十九條、證
              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五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七條規定,不得
              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請  貴行、  貴公司嗣後辦理商業本票保證業
              務時予以注意並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依據本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八九) 台財證 (
              七) 第○二四三一號函辦理。

    資料來源: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89 年 10 月號第 79 頁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52 輯 99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