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八字第 095015935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12 日
相關法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14、21、22 條 (095.03.23)
  • 相關函釋:
  • 金管證券字第 1120335161 號
  • 要  旨: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向國內金融機構辦理新臺幣借款,所取得之借款限供支
    付國內有價證券交割款項之用
    

    全文內容: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依本會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金管證八字第○九五○一
              五○三三五號令,向國內金融機構辦理新臺幣借款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所
              取得之新臺幣借款限供支付國內有價證券交割款項之用,不得依華僑及外
              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結匯,或移作他用,並由
              保管機構負責控管。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外匯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臺灣證券交易
              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淜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銀行商
              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各保管銀行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3 卷 9 期 1073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5 卷 2 期 94-95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6 年 3 月號 第 49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3  月 30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20335161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