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四字第 094010981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4 月 07 日
相關函釋:
  • 金管證投字第 1030040614 號
  • 金管證投字第 1030042980 號
  • 要  旨:
    有關同時申請從事認售權證發行及股票選擇權造市業務之證券商,其融券
    限額調整如說明
    

    主    旨:同時申請從事認售權證發行及股票選擇權造市業務之證券商,其融券限額
              調整如說明二,請  查照並轉知證券金融事業與證券商辦理。
    說    明: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61 條及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中央銀行 94 年 3
                  月 15 日台央業字第 0940013475 號函辦理。
              二、同時申請從事認售權證發行及股票選擇權造市業務之證券商,其最高
                  融券限額為新台幣 (以下同) 4000  萬元,對上市單 1  個股之融券
                  限額為 2000 萬元,對上櫃單 1  個股之融券限額為 1500 萬元。
    正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副    本:中央銀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
              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資料來源: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3  年 10 月 8  日金管證
      投字第 1030040614 號函,自 103  年 11 月 10 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金管證
      投字第 1030042980 號函,自 103  年 11 月 3  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