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臺財證(一)字第 125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7 年 04 月 23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139 條 (057.04.30)
  • 要  旨:
    證券交易法修正公布後股票已上市公司之新股上市實務處理

    主    旨:所報證券交易法修正公布後股票已上市公司之新股上市實務上應如何因應
              配合處理之意見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公司 77.3.5.臺證 (77) 上字第○四九六號函。
              二、股票已上市之公司,再發行新股者,其新股股票之上市買賣,毋須再
                  經申請核准,而於向股東交付股票之日起即可上市買賣,此參照修正
                  後證券交易法第一三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甚明。至於擬函請上市
                  公司於交付新股股票八個營業日前,檢具增資變更登記後執照影本、
                  經簽證之新股股票樣張、證券發行簽證契約影本等書件送達  貴公司
                  ,俾便據以將其股票上市買賣事項在市場公告各證券商周知,以利證
                  券市場作業需要一節,如依契約行為約束之,則尚屬可行。

    資料來源: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