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交易法 (民國 57 年 04 月 30 日)
第 139 條
依本法發行之有價證券,得由發行人向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
股票已上市之公司,再發行新股者,應於向股東交付所發新股股票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證
券交易所申請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