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臺財證(二)字第 325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3 年 11 月 17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158 條 (057.04.30)
  • 要  旨:
    依據證期會函示,外國法人委託各證券經紀商買賣證券,應限於經濟部投
    資審議委員會原核准投資計畫內之證券,且須檢附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核准該外國法人投資之函件,始得為之

    主    旨:所報外國法人可否續投資於原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計畫以外之證券
              及其法人資格之認定乙案,核復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說    明:一、復貴公司七三年四月二十日(73)稽字第七一0號函。
              二、各證券經紀商接受外國法人委託買賣證券,應限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
                  員會原核准投資計畫內之證券,至於計畫外之證券,各證券經紀商不
                  得接受其委託買賣。
              三、關於外國法人之資格認定乙節,依現行作業規定,外國法人欲與證券
                  經紀商訂定受託契約,必須檢附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該外國法
                  人投資之函件,報經貴公司核准後,始得辦理開戶;貴公司依據經濟
                  部投審會之函件核辦,應無「外國人資格認定」之問題。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