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經濟部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 21236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9 年 07 月 07 日
相關法條:
  • 公司法 第 13 條 (072.12.07)
  • 要  旨:
    有關銀行之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其轉投資之限制除銀行法有特別規定
    者外,依經濟部函示,仍應受公司法第 13 條之規範

    全文內容:按依銀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銀行為法人,其組織除法律另有規定或本法
              修正施行前經專案核准者外,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是以銀行之組織為
              股份有限公司時,其轉投資之限制除銀行法有特別規定者外,仍應受公司
              法第十三條之規範,即「公司不得為其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
              合夥人;如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
              者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四○%……」。

    資料來源:
    最新公司法解釋彙編 (88年12月版) (上冊) 第 13-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