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司法 (民國 72 年 12 月 07 日)
第 13 條
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如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
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者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公司轉投資達到前項所定數額後,其因被投資公司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不
受前項限制。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時,各科二萬元以下罰金,並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