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經濟部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 3304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4 年 08 月 03 日
相關法條:
  • 公司法 第 183、210 條 (072.12.07)
  • 要  旨:
    會計師將股東會議事錄原本代製正本後,應將原本交予公司,不得擅自將
    其銷燬

    全文內容:公司法第二百十條第一項規定「董事會應將章程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
              備置於本公司」,由上可知,會計師依照議事錄原本代製正本後,應將原
              本退還公司保存,應不得予以銷毀。


    資料來源:
    最新公司法解釋彙編(80年10月版)第 183-2、210-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