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交字第 098001633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7 月 20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第 24 條 (095.08.11)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第 13、13-1 條 (097.09.26)
  • 要  旨:
    投資人融券賣出或介入賣出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得不受賣出價
    格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之限制
    

    主    旨:投資人融券賣出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或向本公司借券系統、證券
              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前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賣出,不受賣出
              價格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之限制,自即日起實施。
    依    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8 年 7  月 15 日金管證投字第 098003454
              33  號函辦理。
    正    本:各證券商、各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
              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
              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
              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
              發展基金會、各保管銀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公務人
              員退休撫恤基金管理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勞保基金)、勞工退休基金監
              理委員會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
              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中央銀行、本公司各單位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3  年 4  月 11
      日臺證秘字第1031401046  號函,已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