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民國 97 年 09 月 26 日)
第 13 條
客戶向證券商借入或返還有價證券,應填具註有「借券」或「還券」字樣
之申請書,證券借貸交易完成後,證券商應填製註有相同字樣之借貸報告
書,其應行記載事項由證券交易所會同櫃檯買賣中心另行公告之。
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七十五條第七款至第十一款及第八十條第四至六項
或櫃檯買賣中心業務規則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二條之二之規定,於前項規
定準用之。
第 13-1 條
客戶向證券商借入有價證券之撥券日期為借券完成之次一營業日者,客戶
若於借入證券尚未撥入其有價證券借貸帳戶前即需賣出該借入證券,僅得
委由原借券之證券商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