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券字第 098006172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22 條 (098.06.10)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19 條 (098.06.16)
  • 要  旨:
    證券商發行認購(售)權證時,其避險買賣及自營部門之自行買賣,均不
    得影響市場價格公平性及投資人權益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8.11.04 金管證券字第 09800415751  
      號令不予適用)
    

    全文內容:一、發行認購(售)權證之證券商,其自營部門之自行買賣及就所發行認
                  購(售)權證之避險買賣,不得有影響市場價格公平性及損及投資人
                  權益之情事,並應配合訂定及執行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 
              二、本會九十八年十一月四日金管證券字○九八○○四一五七五一號令,
                  自即日廢止,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
              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
              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資料來源: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行政院公報 第 15 卷 240 期 34532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8 卷 1 期 75-76 頁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8 年 11 月 4  日金
      管證券字第 09800415751  號令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