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稽字第 098050189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26 條 (098.08.28)
  • 相關函釋:
  • 臺證輔字第 1040500565 號
  • 要  旨:
    證券商應檢附「證券商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
    酬金揭露檢查表」及相關資料,以辦理年度財務報告申報事宜
    

    主    旨:請各證券商(不含兼營證券商及外國證券商在臺分公司)申報年度財務報
              告時,填具「證券商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
              金揭露檢查表」(如附件)一份,並檢附相關資料,併同書面財務報告檢
              送本公司,請  查照。
    說    明: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8 年 8  月 28 日金管證券字第 09800
              43806 號令辦理。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
              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
              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4  年 2  月 11
      日臺證輔字第 1040500565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