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結字第 098003270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第 16 條 (098.07.22)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第 5 條 (098.07.31)
  • 要  旨: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 10% 之股東不得行有價
    證券借貸交易,如將其股份交付信託,仍屬不得出借之股份
    

    主    旨:公告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將股份交付信託後,該股份仍屬不得出借之股份
              ,亦即受託人不得將該股票辦理出借。
    依    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8 年 12 月 18 日金管證交字第 098006593
              2 號函。
    公告事項: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函釋示:「按本會 95 年 8  月 23 日金管
              證三字第 0950003988 號令規範,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
              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
              名義持有之股票)不得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
              法』第五條及『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等規定,進
              行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上開人員將股份交付信託後,該股份仍屬不得出借
              之股份」。
    正    本:各證券商、各保管銀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
              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
              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正源國際法律事
              務所、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信託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部)、台北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部)、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
              託部)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
              局、監視部、交易部、稽核部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