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民國 98 年 07 月 31 日)
第 5 條
本公司借券系統提供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其借券人與出借人以下列特定之
法人機構為限:
一、出借人:保險公司、銀行、信託投資公司、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
    業(所募集或私募之基金)、專營期貨商、證券金融事業、特定境外
    外國機構投資人、政府基金、信託業(特定信託契約)及其他經主管
    機關核准者。
二、借券人:銀行、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募集或私募之基金)
    、期貨自營商、證券金融事業、特定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及其他經主
    管機關核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