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發字第 099000546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2 月 04 日
相關法條:
  • 公司法 第 216 條 (098.05.27)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7 條 (098.05.27)
  • 證券交易法 第 26-3 條 (099.01.13)
  • 要  旨:
    配合公司申報首次補辦公開發行案件,有關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資格規
    定,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檢查表」
    

    全文內容:一、配合公司申報首次補辦公開發行案件時,其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資
                  格即應符合證券交易法第 26 條之 3  及公司法第 216  條第 2  項
                  規定,爰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應檢附書件「發行
                  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檢查表」部分內容。 
              二、補辦公開發行案件自即日起應依前揭修正後之內容辦理。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本會保
              險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
              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省會計師公會、台
              北市會計師公會、高雄市會計師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本會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本會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
    相關圖表: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檢查表.DOC
  • 資料來源: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行政院公報 第 16 卷 24 期 3192-3244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8 卷 3 期 58-59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金管證發字第 1000001130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