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 099003903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7 月 30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56 條 (099.06.02)
  • 要  旨: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中所指之受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之處分者,應
    係指「解除職務」
    

    全文內容:釋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68 條第 1  項第 10 款有關受證券交易法
              第 56 條之處分,為受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解除職務之處分。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資訊管理處、本會檢查局、中
              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
              法律事務所
    資料來源: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行政院公報 第 16 卷 144 期 19239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8 卷 8 期 9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