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交易法 (民國 99 年 06 月 02 日)
第 56 條
主管機關發現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有違背本法或其他有關法
令之行為,足以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者,除得隨時命令該證券商停止
其一年以下業務之執行或解除其職務外,並得視其情節之輕重,對證券商
處以第六十六條所定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