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券字第 101001668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07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59-1 條 (101.01.10)
  • 相關函釋:
  • 金管證二字第 09700676703 號
  • 要  旨:
    同時經營經紀、自營、承銷業務之非國內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綜合證券
    商,適用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進階計算法

    全文內容:一、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同時經營經紀、自營、承銷業務之非國內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綜合
                  證券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申報一百零一年六月份證券商資
                  本適足申報資料起適用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進階計算法。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金管證二字第○九七
                  ○○六七六七○三號令第二點有關前揭綜合證券商得自行向臺灣證券
                  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適用進階計算法之規定,自一百零一年七月
                  一日停止適用。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責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
              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
              法律事務處、本會資訊管理處
    資料來源: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行政院公報 第 18 卷 85 期 15199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30 卷 6 期 92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101 年 7 月號 第 9 頁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7 年 12 月 23 日金
      管證二字第 09700676703  號令,有關綜合證券商得自行向臺灣證券交
      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適用進階計算法之規定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