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交字第 103020496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30 日
相關法條: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第 2 條 (103.07.04)
  • 相關函釋:
  • 臺證交字第 1040204913 號
  • 要  旨:
    公告「臺灣證券交易所 ETF  流動量提供者報價獎勵措施」,獎勵金核發
    期間為 103  年 9  月 1  日起至 104  年 8  月 31 日止
    

    主    旨:公告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報價獎勵措施實施日期及獎勵金核發期間如說
              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本公司 103  年 7  月 4  日臺證交字第 1030204240 號函辦理。
              二、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報價獎勵措施(如附件)實施日期為 103  年
                  9 月 1  日,獎勵金核發期間為 103  年 9  月 1  日起至 104  年
                  8 月 31 日止。
    正    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各證券投資信託公司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含附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中華民國期貨
              業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博仲法
              律事務所(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
              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含附件)、財團
              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含附件)、本公司各單位(含附
              件)
    相關圖表:
  • 附件 臺灣證券交易所ETF流動量提供者報價獎勵措施.DOC
  •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4  年 8  月 25
      日臺證交字第 1040204913 號函,修正獎勵措施實施及獎勵金核發期間
      至一百零四年九月三十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