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 103000534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22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28-2 條 (102.06.05)
  • 相關函釋:
  • 台財稅字第 0920456602 號
  • 要  旨:
    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2  之規定,上市、上櫃公司購買庫藏股票,嗣因
    註銷所產生之損失,或因未按持股比例增資發行新股,致所投資股權淨值
    減少,其沖抵資本公積,不足數再沖抵 87 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累積未分配
    盈餘者,該沖抵之未分配盈餘所含之可扣抵稅額,無須自當年度股東可扣
    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之
    

    全文內容:一、上市、上櫃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2  規定購買庫藏股票,嗣
                  因註銷庫藏股票所產生之損失,及投資公司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
                  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致所投資股權淨值減少,其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
                  規定沖抵資本公積,不足數再沖抵 87 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累積未分配
                  盈餘者,該沖抵之未分配盈餘所含之可扣抵稅額,無須自當年度股東
                  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
              二、本部 92 年 12 月 4  日台財稅字第 0920456602 號令說明三及說明
                  四、99  年 2  月 8  日台財稅字第 09800483410  號令說明二及 9
                  7 年 11 月 28 日台財稅字第 09704081950  號函說明三之規定,自
                  本令發布日起刪除。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0 卷 159 期 31467 頁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92 年 12 月 4 日台財稅字第 0920456602
      號令,說明三及說明四自本令發布日起刪除。
    2.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99 年 2  月 8  日台財稅字第 098004834
      10  號令,說明二自本令發布日起刪除。
    3.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97 年 11 月 28 日台財稅字第 097040819
      50  號函,說明三自本令發布日起刪除。
    4.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民國 110  年 11 月 8  日台財稅字第 1100462
      4180  號令,廢止。
    5.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民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台財稅字第 1100466
      2190  號令,自民國 111  年 1  月 1  日起,非經本部重行核定,一
      律不再援引適用:
      財政部 110  年 11 月 8  日台財稅字第 11004624180  號令核示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