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上市、上櫃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購買之庫藏股票,於轉 讓或註銷時之相關課稅規定如下: 一 庫藏股票交易 (庫藏股票之轉讓或註銷) 屬證券交易,惟該交易之溢 價,依經濟部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經商字第○九一○二○五○二○○ 號令及九十二年一月九日經商字第○九一○二三○六二五○號函規定 ,屬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所稱「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價 」範圍,可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免予計入當年度營利 事業所得額課稅。 二 庫藏股票交易之溢價作為資本公積者,非屬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 第二項規定計算未分配盈餘之加計項目;其交易損失,亦不得列為計 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惟上開損失公司於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 第三十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第十段及第十三段規定,沖抵同 種類庫藏股票之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仍有不足而沖抵保留盈餘後 ,如有以當年度之稅後盈餘沖抵部分,該沖抵之金額可列為計算所得 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規定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三 自本令發布日起,庫藏股票交易之損失,依前述規定沖抵保留盈餘時 ,如有由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累積未分配盈餘沖抵者,該沖抵之 未分配盈餘所含之可扣抵稅額,應於庫藏股票轉讓日或註銷變更登記 日,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四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自當年度股東可 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其應減除之可扣抵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減除之可扣抵稅額=沖抵之未分配盈餘×轉讓日或註銷變更登記日 之稅額扣抵比率。 四 上開計算公式所稱之稅額扣抵比率,係指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六 規定計算之比率;該比率超過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者,應以稅額扣抵比 率上限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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