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修正本公司 103 年 10 月 17 日臺證交字第 10300210201 號函, 實施日期自 103 年 11 月 10 日提前為 103 年 11 月 3 日,請 查 照。 說 明: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 年 10 月 30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3004298 01 號令辦理。 正 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各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 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博仲法律事務所、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本公司交易部、券商輔導 部、秘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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