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臺證輔字第 104050456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21 條 (104.11.12)
  • 相關函釋:
  • (84)台財證(二)字第 01059 號
  • 要  旨:
    外國證券商在臺分公司辦理總公司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時,自104 年 11 月
    16  日起請經由「公開資訊觀測站認證申報系統/非格式化檔案電子資料
    申報/財務報告書申報/外資證券商國外總公司財報」途徑辦理
    

    主    旨:外國證券商在臺分公司辦理總公司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時,請依說明二辦理
              ,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84 年 5  月 5  日(84)臺財證(二
                  )第 01059  號函辦理。
              二、有關外國證券商在臺分公司應依證券商管理規則規定就總公司財務報
                  告進行公告申報乙節,自即日起請經由下列途徑辦理:「公開資訊觀
                  測站認證申報系統/非格式化檔案電子資料申報/財務報告書申報/
                  外資證券商國外總公司財報」。
    正    本:香港商麥格理資本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美商高盛亞洲證券有限
              公司台北分公司、香港商德意志證券亞洲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瑞士商瑞
              士信貸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證券分公司、香港商野村國際證券有限公司
              台北分公司、香港商法國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新加坡商瑞
              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香港商聯昌證券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本公司券商輔導部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