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證券商應就總公司及在台分公司之財務報告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二十條規定辦理公告並申報
主 旨:外國證券商應就總公司及在台分公司之財務報告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二十條規定辦理公告並申報,公告時總公司財務報告項目得參照本會八十 年六月一日臺財證 (六) 第○一○八一號函說明三之簡明報表格式內容公 告,請 查照。說 明:本會八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80) 台財證 (二) 第二七六七三號函自本函 發布日起停止適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民國 80 年 11 月 28 日(80) 台財證(二)第 27673 號函,自本函發布日起不予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8 月 22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103829015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3.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9 月 2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