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按公司法第 198 條第 1 項規定:「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
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 1 人,或分配選舉
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是以,累積投
票制下,每股之選舉權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得集中投給 1 人或
分散投給數人,其中所稱「數人」,是否須以「應選出董事人數」為
上限一節,按每一股份之選舉權既係以應選出董事人數為基礎計算;
於選舉時,如分配選舉數人,亦應採相同基礎。本部 108 年 6 月
5 日經商字第 10800039890 號函,爰予修正。
二、另實務上,為求公平、公正、公開選任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
臺灣證券交易所訂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參
考範例,該範例第 8 條與第 12 條亦明文規範,董事會應製備與應
選出董事及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票,倘不用董事會製備之選票者,
選舉票無效。準此,如上市上櫃公司據此訂立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
,尚無違反公司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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