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交字第 112038429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04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22-2、25、28-2、157、157-1 條 (112.06.28)
  • 相關函釋:
  • 台財證三字第 0920001301 號
  • 要  旨:
    令釋證券交易法第 22-2、25、28-2、157 及 157-1 規定之經理人及其適
    用範圍,並自即日生效
    

    全文內容:一、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百
                  五十七條及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規定之經理人,其適用範圍訂定如下
              (一)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
              (二)副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
              (三)協理及相當等級者
              (四)財務部門主管
              (五)會計部門主管
              (六)其他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權利之人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
                  三月二十七日台財證三字第○九二○○○一三○一號令(清單如附件
                  ),自即日廢止。
    相關圖表:
  • 附件 112年10月4日金管證交字第1120384295號令.PDF
  •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9 卷 188 期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2 年 3  月 27 日
      台財證三字第 0930001301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