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交字第 11203843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04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22-2 條 (112.06.28)
  • 相關函釋:
  • 台財證三字第 0920002708 號
  • 要  旨:
    令釋證券交易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特定人之條件及相關規
    定,並自即日生效
    

    全文內容:一、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特定人,包括符合下
                  列條件之特定股份受讓對象:股權轉讓對象或股權轉讓對象之資格條
                  件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准,並將轉讓所得價款全數捐贈
                  予國庫或預算法第四條所稱之基金。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
                  六月三十日台財證三字第○九二○○○二七○八號令(清單如附件)
                  ,自即日廢止。
    相關圖表:
  • 附件 112年10月4日金管證交字第1120384300號令.PDF
  •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9 卷 188 期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2 年 6  月 30 日
      台財證三字第 0920002708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