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特定人條件
全文內容: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特定人,包括符合下列條 件之特定股份受讓對象:股權轉讓對象或股權轉讓對象之資格條件經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准,並將轉讓所得價款全數捐贈予國庫或預算 法第四條所稱之基金。
財政部公報 第 41 卷 2071 期 5385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10 月 4 日金管證 交字第 1120384300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12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