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釋證券交易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特定人之條件及相關規 定,並自即日生效
全文內容:一、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特定人,包括符合下 列條件之特定股份受讓對象:股權轉讓對象或股權轉讓對象之資格條 件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准,並將轉讓所得價款全數捐贈 予國庫或預算法第四條所稱之基金。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 六月三十日台財證三字第○九二○○○二七○八號令(清單如附件) ,自即日廢止。
行政院公報 第 29 卷 188 期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2 年 6 月 30 日 台財證三字第 0920002708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