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交字第 1120384202 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112 年 11 月 01 日 |
相關法條: | 公司法 第 369-1 條 (110.12.29)證券交易法 第 28-2 條 (112.06.28) |
相關函釋: | 台財證三字第 0920002623 號台財證三字第 0920132042 號 |
要 旨: |
令釋證券交易法第 28-2 條第 1、6 項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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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上市上櫃公司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指數股票型 基金)之成分股票者,於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 買回本公司股份期間,下列事項無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六項 規定之適用: (一)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之關係企業或董事、監察人、經 理人及持有該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等之本人及其 配偶、未成年子女,因委託同一參與證券商於同日在同一帳戶買進 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或加計原持有、借券及前一日買進餘 額之該受益憑證,進行實物買回該受益憑證表彰之股票組合,並賣 出該受益憑證表彰之股票組合。 (二)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之關係企業或董事、監察人及持 有該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以參與證券商自營身 分同日自行買進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或加計原持有、借券 及前一日買進餘額之該受益憑證,進行實物買回該受益憑證表彰之 股票組合,並賣出該受益憑證表彰之股票組合。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 六月二十三日台財證三字第○九二○○○二六二三號令及九十二年八 月五日台財證三字第○九二○一三二○四二號令,自即日廢止(清單 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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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圖表: | 附件 112 年11 月1 日金管證交字第1120384202 號令附件清單.PDF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 第 29 卷 206 期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2 年 6 月 23 日
台財證三字第 0920002623 號令,廢止。
2.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2 年 8 月 5 日
台財證三字第 0920132042 號令,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