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發字第 1120384830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9 日
相關法條: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23 條 (110.03.29)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26 條 (111.08.15)
  • 相關函釋:
  • 台財證一字第 0930001768 號
  • 要  旨:
    令釋公開發行公司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26 條及發
    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23 條之相關規定
    

    全文內容:一、公開發行公司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二十六條及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申報發行交
                  換公司債者,其持有該償還標的之公司股票期間,得依下列方式計算
                  :
              (一)償還標的股票之公司有合併、收購、股份轉換或分割而換發股票情
                    事者,該償還標的股票於合併、收購、股份轉換或分割前之持有期
                    間得合併計算。
              (二)發行公司如與持有償還標的股票之公司進行合併、收購或分割者,
                    其對所持有償還標的股票於合併、收購或分割前之持有期間得合併
                    計算。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
                  五月三日台財證一字第O九三OOO一七六八號令(清單如附件),
                  自即日廢止。
    相關圖表:
  • 附件 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九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一二Ο三八四八三Ο四號令附件清單.PDF
  •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9 卷 212 期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3 年 5  月 3  日
      台財證一字第 0930001768 號令,自即日廢止。
    2.中華民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12
      0385338 號書函,勘誤「台財證一字第O九三OOO一七六八號函(清
      單如附件),依本會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九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一二O三八
      四八三O五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更正為「台財證一字第O九三O
      OO一七六八號令(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廢止。」。
    3.中華民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12
      0385338 號書函,勘誤附件:
     (1)新增欄位名稱。
     (2)「台財證一字第○九三○○○一七六八號函」為「台財證一字第○
          九三○○○一七六八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