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為因應企業併購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之施行,股票公開發行公司依據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二十八條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 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申報 (請) 發行交換公司債, 其持有該償還標的股票期間得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 償還標的股票之公司有合併、收購、股份轉換或分割而換發股票情 事者,該償還標的股票於合併、收購、股份轉換或分割前之持有期 間得合併計算。 (二) 發行公司如與持有償還標的股票之公司進行合併、收購或分割者, 其對所持有償還標的股票於合併、收購或分割前之持有期間得合併 計算。 二、本會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九一) 台財證 (一) 字第一一一六二三 號函自即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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